盗窃游戏源码-盗窃“网络游戏武器”是否构成盗窃?

网络游戏自问世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一个新兴产业。 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非常显着的。 2009年,在互联网经济整体增长的大环境下,网络游戏是唯一实现产值下降的行业。 市场产值环比下降32.5%。 十亿。 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通信、出版、传媒等行业的发展。 可见盗窃游戏源码,网络游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 但在它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触觉敏感的不法分子也将黑手伸向了这块面包。 他们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入侵计算机系统,窃取玩家的虚拟财产盗取金钱,给玩家造成经济损失。 失落,精神痛苦。 由于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的只能自叹不幸;有的则无奈。 )除了破坏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之外,还造成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例子是游戏武器和金币。 据统计,约有61%的玩家经历过武器、装备、金币被盗的经历。 没办法,没有法律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力。 全国各地每年也出现大量网络虚拟财产盗窃举报,且呈上升趋势。 因为学界和司法界对于抢劫“网络游戏武器”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意见分歧,进而影响到法律适用的争议。 盗窃他人的“网络游戏武器”是否构成盗窃罪,学术界存在不少争议。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民法盗窃罪,行为人抢夺的网络游戏武器应当具备公私财物属性,民法所称公私财物是指财产。既具有交换价值又具有使用价值的力量,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本质上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者说是“电磁记录”。 它建立了特定的值,因此不满足盗窃所需的对象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游武器”是网游玩家通过劳动投入、不断升级、攻关、打怪而获得的虚拟资产。 玩家们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 价值判断有其内在的价值,在现实社会中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如下:

1、“网络游戏武器”具有民法上的财产属性。 我国民法所指的财产应当是广义上的财产,而“网络游戏武器”作为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首先,“网络游戏武器”作为虚拟财产,表面上看是无形的,但它也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具有客观现实性,可以连接、转换,可以得到也可以失去,但变化该虚拟财产的一部分位于互联网上。 执行。 因此,virtual一词也应该加上双冒号。 这些属性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也可以被人类意识所反映和操作。 其次,“网络游戏武器”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属于特定玩家,受其控制,独立于服务商。 第三,“网络游戏武器”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真实的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众所周知,获得某个游戏角色或者某种武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它需要订购游戏卡、支付上网费用以及复杂的脑力劳动,而这些价值观也得到了游戏玩家的认可。 并接受。 最后,“网络游戏武器”可以作为虚拟财产进行转让,虚拟财产与实物财产之间存在市场交易。 除了在网络游戏中的使用价值外,由于现实的需要,它已经成为一种不动产。 现实的商品交易。 这些虚拟资产的交易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都是用货币进行交换,任何玩家想要获得这种虚拟资产就必须支付真实的赃物,而这些虚拟资产可以给所有者带来物质利益。 因此,“网络游戏武器”作为虚拟财产并不是虚幻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符合财产的本质属性。 因此,将“网络游戏武器”等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财产客体,是符合民事立法精神的。

2、“网游武器”有产权。 认定诈骗罪,首先要确定犯罪侵害对象的归属,即“网络游戏武器”这种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是谁,行为人侵犯了谁的财产。 笔者认为,用户是“网络游戏武器”的财产拥有者。 首先,“网络游戏利器”是用户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费用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得的盗窃游戏源码,或者是向其他玩家购买的。 其次,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让、赠与、交换,而服务商无权处分用户拥有的“网络游戏武器”,并且无权更改用户已保存的属性。 对于其服务器上的数据来说,只要还有游戏玩家,它就会继续运行。 如果游戏服务商因某种诱因而要求暂停游戏,则虚拟财产的最终处置权仍在用户方。 服务提供商还必须与用户达成适当的解决方案来终止游戏。 第三,“网络游戏武器”存在的空间是一个特殊的空间,因为它是一种无形的物体,离开游戏结构就无法存在,并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于服务器上。 与传统对象不同,它是由每个人控制的。 保管,但这并不影响用户作为产权主体的权利。

3、“网络游戏武器”作为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认定。 在民法中,构成盗窃罪需要达到一定数额。 因此,“网络游戏武器”价值的认定是一个难题,也是量刑定罪的关键。 笔者认为,游戏玩家被盗武器和账号的订单价格以及犯罪分子的抢劫价格(购买并出售赃物立即破案)可以作为被盗金额的标准,这也是游戏中的实际价格。市场。 如果没有明确的价格参考标准,可以提交价格评估中心进行鉴定,并邀请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根据玩家在互联网上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犯罪分子抢劫所得的价格。 达到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刑罚,定罪。 综上,笔者认为,将盗窃他人“网络游戏武器”定为盗窃罪,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民事立法精神,应受到充分保护。法律。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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