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网站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7 年 2 月 6 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将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照协议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组织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范围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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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政府管理网站模板,能够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直营店不少于2家,且经营时间1年以上。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位于; 特许人应当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登记(登记)证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协议样本;

(三)特许经营经营指引;

(四)市场计划;

(五)表明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后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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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归档,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和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 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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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

(八)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和暂停;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单方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但是,除非加盟商同意。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指南,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形式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要求被特许人缴纳费用的政府管理网站模板,应当向被特许人书面说明费用用途、返还条件和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支付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 促销、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加盟商披露。 特许人在其促销、宣传活动中不得误导、引人误解,其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特许经营活动中获取利润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出售给他人。 被特许人不得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至少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特许人活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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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缴纳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和形式);

(四)向加盟商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持续为加盟商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实施方案;

(六)指导、监督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

(七)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

(八)中国境内现有加盟商数量、地域分布及其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特许人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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