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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怎么回事,吊车移到了高压线上,罗师傅被电死了。” 2018年,成都双流的一辆叉车连夜作业。 不料,叉车车臂接触到高压线,负责装车的罗师傅触电身亡。 治疗无效,因公殉职。

在此过程中,吊车司机陈某和木材介绍贸易中间商雷某明知附近有高压线,仍按规矩行事,导致人员触电身亡。 他们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高压线下非法作业工人触电身亡

雷某某平时靠帮人买卖木材为生。 2018年6月22日,杨某某等3人联系雷某某,请其帮忙购买石楠木装上货车发货。 很快,雷某某看中了白鹤村的这棵树,并谈了个好价钱。

2018年6月25日16:00左右,雷某某与其聘请的操作叉车的司机陈某某来到崇州市官盛镇白河村村委会旁,准备装石楠到卡车上。

雷雇了四名工人来安装树木和绳索。 杨某某觉得雷某雇用的工人装车不专业,又叫来另外两人安装行道树,其中一名就是被害人罗某。

当天下午开始下雪,18时30分左右,陈某和两人开始配合操作叉车,将石楠装上了卡车。 19时00分左右,吊臂触及高压线。 此时,罗某在触碰叉车吊钩时触电身亡,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并取得了罗某家属的谅解。

初审叉车司机中间人无罪

崇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高压线危险距离内进行起重作业,造成一起重大车祸,造成一人死亡。 其行为违反生产经营安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犯罪。 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较轻,已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公告称,该刑罚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利影响,决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案中,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被告人雷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雷某某聘请陈某某抬行道树,陈某某具有独立操作叉车的相关资质,对完成的劳动成果向雷某某负责。 雷某既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也不是具体行业的指挥管理人员,不符合犯罪主体,在操作事故中,雷某既没有操作的直接过错,也没有责任。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过错,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检察院提起再审吊车事故集锦,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公开审理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吊车事故集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雷某某是本次行道树义卖的组织者,且陈某操作叉车在抬升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但行道树义卖及参与者均由雷某临时组织。 本着信任的原则,将行道树的吊运工作委托给陈先生,陈先生具有相关操作资质,能够独立操作叉车。 陈某对吊装环节的结果向雷某负责。 该过程没有命令、管理和监督职责。

其次,案情证据不足以否定陈某操作叉车时,雷某某在场指挥操作,是现场指挥操作人员。 ,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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