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1、建设单位向环保和林业局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 如果不符合政策,会直接回复拒绝。 如果符合新政策,就会被接受。
2、环保和林业局将组织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选址。 如果选址满足要求,则进行下一步。
3、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并报送环评报告、环评报告表和环评登记表。
4、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审核同意并予以公布。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良评价报告表经国家环保部门审核批准,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需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前置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初检申请在环保林业局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受理。
2、环保林业局现场检查,立项事项一次性通报。
3、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检测。
4、建设单位提交环境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5、环保林业局审核信息。
6、环保林业局进行现场初查(10天内完成)。 初审合格的,出具环保初审意见。 如果初始测试失败,请从步骤 2 开始重新启动该过程。
注:环保竣工预审与环评批复相同,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进行相应的环保竣工预审,或由省环保厅委托环保竣工预审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完成情况预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一)申请材料:
1、有条件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专家评审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光盘。
(二)服务流程:
1. 验收。
2、负责人现场检查。
3. 审查。
4、颁发批准文件。
(3)文件的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取费用的依据和标准:无。
四、行政处罚程序
1、环保部门现场执法。
2、进行调查取证,形成现场讯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
3、提出意见并结案。 案件结案后,如果不需要处罚,则直接立案。
4、案件终结审查后,将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罚。 对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环保和林业局将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起听证会。 当事人放弃听证或逾期未提交听证的自办网站审批程序,将直接进入下一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将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六、不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随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研究并作出处罚决定。 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移交质权。
八、当事人应当执行处罚决定,并在15日内向发证银行缴纳罚款。
九、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合上箱子。
五、排污费征收流程
(一)申请阶段
1、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申报登记。 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将进入初审阶段。
2、申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环保和林业局将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更换。
(二)评审阶段
1、环保林业局对排污者申报的登记表进行初审。 如果不合格,将责令其改正并更换。
2、申请登记表合格、责令改正完毕并初审通过后,环保林业局向排污者领取经初审批准的排污申请登记表。
三、排污者不能按照责令要求进行整改的,直接评定其污染物排放状况。
(三)审批阶段
1、环保林业局核查污染物排放情况
(一)核查以初审后的月度或季度污水排放情况为依据。
(二)对逾期不整改、拒绝投保、谎报的,进行直接核查。
2.确定排污者月度、季度实际排放状况的依据。
(1)导入人工监测数据。
(2) 输入监督检测数据。
(3)录入的物料核算数据准确。
(4)直接输入计算数据。
3、按照上述步骤进行验证。
4、如出现拒保或虚假申报情况,将在此环节进行直接核实。
5、核实排污者月度、季度实际排放情况。
6、出具《污染核查通知书》,每月或每季度将《污染核查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排污者有异议的,必须在7日内申请复核。 环保和林业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送达。
7、无异议后,按定额排污费结算。
(4)收集阶段
1、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月或按季估算并公布定额排污费。 同时,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征收通知书》。 污染物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如果复议或者陈述合理,环保林业局需要修改原决定,重新估算排污费; 不合理的,维持原决定。
2、排污者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建行缴纳排污费。
三、排污者7日后未按规定缴纳的,自第8日起加收2%的罚款,并责令其缴纳。
四、排污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或者逾期不征收的,应当自责令征收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
五、排污者申请缓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后要及时对账,环保部门要进行统计、汇总。
注:排污费由所属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直接征收。
六、行政复议程序
1. 提交申请。
2. 接受它。
(一)申请符合复议法规定自办网站审批程序,本机关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或者按要求移送。
(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要求,就会被接受。
3. 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后10日内提交答复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二)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4、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具体决定包括:
(一)限期内履行的。
(二)维持原决定。
(三)改变原决定。
(四)撤销原决定。
(五)确认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