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虚拟货币程序-“互联网+”背景下虚拟货币盗窃防范对策研究

摘要: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新型的分布式账本技术。 它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而广受欢迎。 依托区块链技术,以比特币、以太坊等中级虚拟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这种虚拟货币看似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可兑换性,但由于缺乏国家信用背书,无法作为法定货币流通。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项目直接或间接实施盗窃犯罪。 其中,广州“蒲钱币”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通过创建和建立区块链项目注册程序、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管控,让区块链技术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真正得到应用,创造更多的财富。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货币盗窃犯罪

区块链和虚拟货币

区块链,顾名思义,就是“区块”和“链”的结合。 每个时间段内形成的交易信息也会记录在特定的区块中,该区块是其生成该区块的账本中的共识点。 每个新区块的形成都会被打上时间戳。 区块按照时间戳和生成时间的顺序串联起来,形成一条完整但无限的链。 除了区块和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那就是节点。 所谓节点,又称节点网络,是指负责维护网络运行的终端。 举个不太恰当但足以帮助理解块和节点关系的例子——以一个大小相同、灯数量相同的宿舍为例:每个灯座都是一个块,通过电缆(即区块链中的时间戳)就成了一条链,每个教室就是一个节点。

虚拟货币是指以数字符号存在于互联网上的货币。 虚拟货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消费和交易。 作者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低级虚拟货币和中级虚拟货币。 低级虚拟货币是指早期类似Q币、游戏币的虚拟货币。 它们只能在特定的程序或游戏中使用,没有流通性,也不具备货币通常的功能,而且由于它们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早期的虚拟货币被法律认定为一种财产。 中级虚拟货币是指类似于比特币、以太坊等的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由于与法定货币高度相似,因此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强的可兑换性。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特指中级虚拟货币。

关于虚拟货币,目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包括:

区块链虚拟货币盗窃分析

目前市场上,“区块链+虚拟货币”项目的投资情况大致有两类。 第一种是纯粹的盗窃; 第二类是希望通过区块链技术增加货币升值的投资。 简单来说,区块链项目投资的基本模式是:发行方发起项目,投资者投资,发行方收到虚拟货币和代币。 最后,代币价格随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利润或巨额损失。 因此,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盗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盗窃和间接盗窃两种。 2018年爆发的“普币”集资盗窃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发布项目吸引公众投资,收受投资者的普币银币。 非法集资金额达3000万元,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1)直接盗窃行为分析

直接集资盗窃是指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发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拟货币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首次发行称为ICO。 ICO的交易模式可分为币币交易(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和银币交易(虚拟货币-法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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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币币交易模式

币币交易模式下的 ICO 投资者并不直接投资黄金和白银货币。 他们投资虚拟货币,获得的回报也是虚拟货币。 最后,它们可以在特定平台上兑换成我们所知的黄金和白银货币。 这种模式可能会遭遇盗窃犯罪和传销犯罪。

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ICO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游说,让第二人相信其属实,并将自己拥有的其他虚拟货币投资到该项目中,以获得另一种虚拟货币(虚假项目下的虚拟货币不能被盗)。交换),参与者获得第二人的原始虚拟货币(可以交换)。 此时第二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即可认定为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盗窃资金罪的行为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偶。 盗窃罪的被害人是特定的,而集资盗窃罪的被害人则不特定。 如上所述,虚拟货币不能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对象,也不排除构成盗窃罪的可能。

我国非法集资的犯罪对象是人民币等法定货币,不包括虚拟货币。 因此网站虚拟货币程序,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是否可以成为我国非法集资的犯罪客体,鉴于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不宜扩大范围。非法集资犯罪客体的解释。 看来,不应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如果存在“拉人头”、“收取入场费”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如果ICO具有五级及以上关系,且以培养人员、支付会员费为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行为。

2、银元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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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元交易模式意味着ICO筹集的对象是真实的公债,而回报的奖励是虚拟货币。 非法集资活动的对方逐渐从现实世界转移到网络世界。

银元交易盗窃罪与集资盗窃罪具有相似的要素,但增加了区块链技术的噱头。 此时,就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来原谅区块链技术的危害性了。 在银元交易模式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不特定人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集资罪等集资盗窃罪。引发盗窃等

(2)间接盗窃

对于目前区块链技术一飞冲天的现象,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运行机制。 他们只是追随潮流、追逐利润。 他们自然不愿意放弃任何能让自己资产利益最大化的机会。 也就是说,这就导致了区块链项目如火如荼的现象。 同样,犯罪分子也不会轻易放弃“赚钱”的好机会。 间接盗窃区块链虚拟货币只是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进行欺骗,实际上是一种“换汤不加药”的行为。 也就是说,它与传统的集资盗窃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它被包装在新的一层“区块链技术”中。

“众币案”实际上打着区块链的旗号。 犯罪分子声称他们正在借助区块链技术创建虚拟货币以吸引公共投资。 “公币案”中并没有使用区块链。 作为底层技术,它混淆了公众的听觉和听觉。 其在互联网平台宣传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却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等平台向外界宣称普银园拥有大量价值不菲的藏茶作为抵押资产。 所有普通硬币都对应特定的藏茶单位编号。 投资者购买普通币后,不法分子利用笔记本电脑后台操作,人为调整普通币市场价格,侵吞投资者财产。

区块链虚拟货币防盗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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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虚拟货币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但对区块链技术采取非常包容的态度,鼓励不同行业采用区块链技术。 例如,在司法领域,鼓励使用区块链技术来处理虚拟货币。 证据被密封以确保其不可篡改,而在这个过程中,传统法律必须引导区块链网络参与者的多样性及其参与动机。

(一)创建并建立区块链项目注册

如今,区块链项目多种多样。 当投资者面对基于这种区块链技术的项目时,很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而被盗。 笔者建议可以成立专门的区块链部门,利用区块链技术来专门管理区块链项目。 项目研究者需要在区块链专用平台注册。 只要方法符合区块链技术的要求,有相关资质就可以注册。 在监管层面,各监管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努力有效行使监督管理行政权,形成相互协调、沟通顺畅的监管网络。

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同于普通市场监管。 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其范围和内容远远超出普通市场监管网站虚拟货币程序,通常涉及更大的经济利益,处理起来也更复杂。 因此,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监管时,建议扩大范围,将所有网络警察产品纳入其中。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执法规定,有法可依,减少空白区域,避免出现各种副业行为。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率和力度。 由于区块链犯罪具有利用互联网、兼顾传统犯罪和互联网犯罪的双重特点,其监管必须多部门协调配合。 通过构建公安、法院、检察院、建设银行等机构内部信息交换系统,各部门之间沟通顺畅,重要信息及时传递,提高监管效率,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同时,还可以在市场监管、财税审计等机构部门设立专门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业态、新问题,及时报告和挖掘日常业务监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企业的活动,以便尽早发现。 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形成司法、行政、舆论的高效防护网。

(二)加强宣传,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

1、创新宣传形式技巧

针对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宣传方式也应与时俱进,创新方式。 除了牢牢抓住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渠道外,还要瞄准当前的手机新媒体渠道。 开展有针对性的网上宣传。 比如,对于年轻人来说,可以利用陌陌的公众号、短视频、视频直播等进行宣传; 对于中老年人来说,可以利用当地社区、村委会与相关监管部门联合举办各种线下宣传活动,利用广播、海报等更能让中老年人接受的方式,可以增强他们的接受度和接受度。警觉。 最后,还要做好案件总结和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区块链虚拟货币盗窃犯罪的犯罪特征和犯罪手段,加强宣传,在群众心中筑起防盗警戒线。

2、提高预防意识

目前报道的大部分区块链盗窃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者狂热的投资心理,轻信其宣传的赚钱不亏、超高收益等噱头,从而陷入投资者精心设计的陷阱。犯罪分子步步为营。 陷阱。 因此,投资者无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投资区块链项目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其背后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然后再进行投资。 切忌跟风炒作,减少上当受骗的风险。 作弊的概率。

(三)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监管部门针对ICO和虚拟货币顽固问题的新一轮排查活动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境外虚拟货币平台网站的监管; 同时要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特别是陌陌、微博等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交媒体平台,并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支付宝陌陌等支付结算机构合作,加强虚拟货币支付监管。 同时,要加强对境外服务器虚拟货币网站特别是对境内公民实际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的监管,加强检测和实时封堵,一旦发现立即停止其活动。面临相关风险。 。 对于服务器地址在境外的虚拟货币盗窃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屏蔽域名、更改访问地址等措施,减少访问路线,最终达到使访问变得困难、减少访问者数量、提高人员被盗概率的目的。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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