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备网站模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组织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和《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要求,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信息服务业,国内金融信息服务定于2021年8月启动。关于服务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举报对象

本通知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等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金融数据的服务。 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金融业务服务、征信业务服务。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非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且商事登记在中国境内的机构。

按照本通知报送的金融信息服务应具备以下特点: 为境内机构组织的金融信息服务主要以互联网终端或专用终端等特定形式向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者等特定对象提供,包括:商业服务包括信息和数据,其目的是辅助财务决策。

2. 报告原则

按照“自愿申报、统一标准、两级核查”的原则,境内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交备案申请。 经境内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地市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后,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

3、报表定位

备案是对境内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确认,但对境内机构因提供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不承担责任。

境内机构完成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后,应当严格按照《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相关要求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不得借口已通过备案金融信息服务机构逃避其违反法规、法律规定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等业务的责任。

境内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公众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金融信息的,不属于本通知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有关机构应遵循《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举报渠道

备案通过金融信息服务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进行,境内机构按要求补充信息、提交材料。

5. 报告内容

根据业务环节,备案分为初次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初审。

(一)境内机构首次申请金融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如实补充以下信息或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

1、组织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和产品、服务提供方式、用户情况等信息;

(二)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涉及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内容初审、信息数据存储、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伙伴资格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3、机构设立证明文本(营业执照)及已取得的相关许可证、资质等信息;

(四)机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受到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等情况;

5、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首次报送后,境内机构应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以下信息或通过报告系统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

1、机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产品、服务提供方式等发生变化;

2、新的服务项目和产品;

3、信息内容发布、信息内容初审、信息数据存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伙伴资质审核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扰动;

4、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封闭调查、司法调查、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等;

5、机构存在重大刑事纠纷,正在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

6、机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其他可能对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

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境内机构完成初报后,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备案系统报送年度初审信息。 年度初审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业务经营情况、已报送产品运营情况、初审信息内容以及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事项。

6. 报告信息核实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境内机构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报送的信息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境内机构收到核查意见后,应当按要求提交补充、更正信息。 1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补充更正的信息报备网站模板,审核不予批准。

对报送信息、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机构,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应及时报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需要审核并咨询有关部门后完成备案。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金融信息服务报告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协助对境内机构报送材料进行方法核查。

七、备案信息的公告及变更

境内机构完成首次备案后,机构名称、备案号、主要产品、服务形式等信息由国家网信办通过备案系统予以公示。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显着位置清晰展示备案信息,并链接至备案系统网站,供用户查阅核实。

境内机构报送重大事件变更及年度初审信息和材料后,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上述报送信息核查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并报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信息办公室审查。 涉及报送、公示信息变更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予以变更并确定。

境内机构暂停金融信息服务、注销商事登记、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不符合相关报告要求的,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请取消其金融信息服务报告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取消其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告工作。 开展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告是促进国内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影响力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 市级网信办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职责,加强统筹协调信息报备网站模板,组织好报告工作。

(二)分阶段完成境内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工作。 报告工作将定期进行。 请各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境内现有金融信息服务报告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常态化工作。

(三)有效引导境内机构做好金融信息服务报告工作。 各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境内机构金融信息服务相关新政策文件,介绍报告流程和要求,指导境内机构如实补充信息、上传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保障信息安全。境内机构按本通知执行。 材料中包含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四)深入思考,加强行业管理。 金融信息服务关系意识形态安全、金融安全,市级网信办要指导通过报告的境内机构为其提供的金融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 发现境内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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