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信息化网站建设程序-辽宁省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沉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现将《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7 月 6 日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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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定位在市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驱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规模企业为主体,以主导产业为重点和优势,形成特色突出、凝聚资源要素、激发创新活力、高效协作网络、建立治理服务、智能化转型和数字化的中小型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核心竞争力增强。

第三条 推进特色产业集群,旨在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硬度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坚持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育优秀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工作,推动出台扶持新政策,制定市级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鉴定、监督和评价工作。 各市(沉府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做好辖区内市级特色工作。 产业集群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监测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检测机制。 “十四五”期间,在全国培育认定2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引导支持各地培育一批省级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特色产业集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主导产业是所在县的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为当地经济和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符合国家产业新政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三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发展水平跃居全国前列细分领域的国家乃至省份。 集群面积通常不超过100平方公里。 近三年来,集群每年总产值超过20亿元。 每年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比例不超过60%。 近三年集群主导产业产值。 年均增速不高于5%,近三年集群主导产业产值低于集群总产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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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着。 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季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超过1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超过10家。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强;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机制较为健全,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已建立,并至少拥有完善集群制造资源共享工作机制。

(四)具备较强的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具有明确的创新激励机制,集群内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不超过5个; 集群发展中的技术难点已得到梳理和攻克; 平均增长率不高于5%,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高于5%,当年每千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高于5件; 2项与集群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多。

(五)数字化转型成效显着。 集群有序组织中小企业智能化转型、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集群内企业上云比例不高于20%,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渗透率不高于15%。 市级以上有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 新模式、新业态试点示范项目不超过1个。

(六)绿色发展水平较高。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硬度持续增长,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建立了红色低碳服务机制; 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源效率水平低于行业基准值(参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源效率示范水平及基准水平(2023年版)》); 属于高耗水行业的集群,用水效率水平低于行业基准值(参见《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行业十八个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印染等七大行业用水定额的技术意见》、《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印染等八个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泥》等文件)。

(七)积极参与产业合作和开放。 集群内机构或法人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资本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或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促进对外产品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和其他形式。

(八)具有较强的整改和服务能力。 集群筹建(园区)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集群发展促进机制; 集群有明确的五年发展规划,有明确可评估的发展目标,工作措施齐全、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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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特色产业集群和集群内企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集群在空间范围和产业识别方向上不应与本市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重复或相似。

(二)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严禁、限制和淘汰的产业;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四)近三年发生过重大或者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

(五)近三年有偷税漏税、违法、严重失信等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认定。 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原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产业集群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审核,以及初审通过的推荐集群辽宁信息化网站建设程序,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方法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抽样检查、审核报送等程序确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辽宁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满后辽宁信息化网站建设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对集群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价。 审查有效期延长五年。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集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上一年度集群的发展情况。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发展规划落实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持续跟踪、督促和评估,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工作。集群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集群一年内举行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效果明显、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高效、协同创新能力强、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绿色升级效果显着的集群,建立开放治理机制,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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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者违反法规、法律规定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种植情况信息表,拒绝接受、配合检查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等重大变化未及时更新报告的;

(五)涉及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的较大以上汽车事故,重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以及集群企业逃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重大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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