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网站模板-网上信访申请工作流程

网上信访申请工作流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网上信访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信函、电话、传真、信息系统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的信访、信访的登记、受理和办理,适用本规定。来函、来访。

第三条 网上信访申请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落实信访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按新政策解决问题;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通过信息网络、信函、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提交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准确、及时地登记在信访信息系统中。

第五条 登记时应当一一填写姓名(姓名)、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所在、内容分类等要素,并提出主要诉求、反映情况、建议和意见。转发,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申诉流程等。如有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

对于采取走访方式的,应当认真听取来访者的陈述,询问相关情况,并与来访者核对登记内容。

第三章 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接待和处理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区分收到的信访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照法定职责属于同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部门决定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情况严重、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在谁管的原则,移交有权限的机关、单位处理。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三)信访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代理处理结果的,可以移交有权限办理的机关或者单位信访网站模板,并要求在指定机构时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完成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涉法、诉讼信函移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群众走访反映诉讼问​​题的,应当进行普法解释,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和纪律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第七条 对信访人通过走访提出的信访问题,可以当场告知受理情况,明确反映问题的渠道和程序。

第八条 以与现有审查意见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申请人(通知函模板见附件1-①) 。

第九条 对信访中的普遍性、倾向性、症候性问题,特别是政策性问题,应当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应提出制定新政策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通报有关机关、单位一段时间内某一地点、某一领域突出、集中的信访情况。

第四章 其他机关、单位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 信访部门以外的党委、政府机关和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以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通,方便信访群众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属于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待处理渠道和程序; 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移送或者移交有权限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本人的去向。转移; 不属于本机关、单位和系统权限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限办理的机关、单位提交(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②)。通知函)。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只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 无法当场通知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通知函模板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 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捐赠、委托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收据,并详细说明原因。 受委托办理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审核​​批准后,应当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限的救济事项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起诉事项的通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等事项,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酌情答复。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纪律接收、受理、处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决议,有权办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一)应当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民事结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办理的,涉及的事项投诉和投诉未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需要仲裁解决的,应当实行相应的程序。

(三)通过干部申诉、申请复核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实行相应程序。

(四)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实行相应程序。

(五)属于取缔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义务的申请的,应当依法履行或者应诉。

(六)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

上述第(六)项规定的信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代理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延期办理通知书》(见附件3)。获取通知模板)。

第十六条 办理信访的基本程序:

(一)联系或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核实申诉人提出的事项,并会同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出具《信访函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4)。属于第十五条前五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人请求审查(复审)的,复审(复审)机关、单位应当出具《复审(复审)申请受理(驳回)通知书》(见附件)通知模板(见5、6)审核后。 )。 受理的,应当自收到检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检查(复核)意见书》(信访复核意见书格式见附件7、附件8)。观点)。

第十八条 有权办理(复查、复查)的机关、单位出具的通知书、办理(复查、复查)意见等,回执见附件9证书模板)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服务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一)已经受理或者代办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处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同一申诉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机关、单位不予受理(通知函模板见附件1-③)。

(二)已提出处理(复审)意见且在检查(复审)期限内的,不再另行受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见附件1-④和1) -⑤ 通知函模板)。

(三)以与现有审查意见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信访网站模板,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申请人(通知函模板见附件1-①)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委托、移送的信访情况,委托、移送的机关、单位应当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及时了解信访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对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拒不落实信访处理意见的,要及时督促处理,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可以通过网络监督、电话监督、信函监督、视频监督、约谈监督、现场监督等方式实施,促进信访工作依法及时、现场化解。

第二十二条 信访督办建议和结果应当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六章 询问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访处理过程和代理结果应当及时在线反馈信访人,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监督、可评估。

反馈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分级移送日期、移送有权办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单位日期、有信访权限的机关和单位发出的通知、信访处理意见、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及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信访,应当通过邮寄、邮寄、通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编码。手机号码信访逐级移交,并逐级移交。直接移交处理权限的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告知查询码(通知函模板见附件10)。

对于纳入公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投诉事项,信访人可以通过注册账号查看评价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不包括涉密内容的信访,申请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附件所列文件范本供各机关、单位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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