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的通知
教督办函〔2021〕10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建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解决校外培训收款、退款纠纷,保护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校外培训服务协议》现印发《中小学生培训协议(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培训协议(示范文本)》)。
各地要充分认识落实《培训协议(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环节推动,多措并举教育培训微网站模板,宣传引导协议各方使用“培训协议(示范文本)”。 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教育培训微网站模板,请及时与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系。 如有必要,将进一步修订以建立示范文本。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