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网站建设程序作业-厦门市建设局等3部门印发《厦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和运行维护中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将《厦门市建设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厦门市园林局

2023 年 1 月 5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厦门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和运行维护中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以下简称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行为,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运营维护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管理必须负责安全、企业管理必须负责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必须负责安全”和“凡是“主管负责,谁批准谁监督”,制定本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管理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督促相关企业建立有限空间作业清单,定期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有限空间全面标识、危险作业全面审批、作业协议全面报告、作业人员全程培训、且设备、用具齐全“”。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区级有关部门监管的小散项目、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严禁进入现场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交通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限期整改。 纳入企业信用监管活动等;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施工(代建)单位和运营维护单位依法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作业单位以及其他进入或者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在有限空间内作业。

第六条 施工(代建)单位和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控制措施,列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运营单位、并督促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及时足额资助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建设措施。

建设(代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核实承包商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合同,并明确承建单位是否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禁止将有限空间作业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充分考虑风险较高的有限空间施工的安全需要,明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意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对危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工作纳入监理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专项作业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未经批准立即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 及时向施工(代建)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九条 施工作业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 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鼓励组建本市国有有限空间专业队伍,依法承担本市相对危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任务; 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组织全市相对危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 为相对危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提供专业设备租赁或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成立有限空间作业专业搜救队伍,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举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区政府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督促相关项目单位加强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未经培训的操作人员不得上岗。 每年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监护人和操作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 安全培训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从事危险密闭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从事有限空间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高端网站建设程序作业,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作业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高风险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施行。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预审,加盖本单位私章,经管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实施前的施工(代建)单位。

凡进入建设项目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作业单位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经建设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填写有限空间作业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工程运营维护期间,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预审,加盖单位私章,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报运行维护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有限空间内进行运行维护作业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经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征得运营维护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完成有限空间作业,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形式。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有可能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区域进行风险识别,确定有限空间作业的位置和隐患、危险等基本条件,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严格遵循“先通风、后检查、后作业”的原则。 严禁人员在未通风、未检查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九条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原因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持续检测。 若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操作人员应重新通风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再次进入有限空间。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测量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试验记录经检验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查人员工作时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特点高端网站建设程序作业,配备相应的通风、检测、防护和救援设备。 所有设备、用具实行清单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设备、用具不齐全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和监控管理,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三条 在有限空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告知作业者作业方案以及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有害诱因和防治措施。

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诱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向进入现场的其他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有限空间内较危险的作业应由安全员和操作主管共同指挥。 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和运维单位应牵头协调各方,明确安全责任界定,制定交叉作业安全规程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人员、监护人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疏散作业人员。

第六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搜救预案,并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当有限空间作业发生险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搜救预案。 救援人员应照顾好自己,并配备必要的搜救设备。 和方式,严禁盲目救援。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控人员应当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作业、报警、疏散等沟通,并佩戴帽徽,在有限空间外持续全程监控,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对作业人员发出警告。紧急情况下的操作人员。 提款警告。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密闭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狭窄,操作人员无法在里面长时间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极易导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积聚。爆炸性物质或氧气浓度 空间不足。

密闭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的施工作业活动。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中毒、缺氧窒息、爆炸溺水、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撞击、机械损伤、烫伤、倒塌、掩埋、高温高湿等。 。

风险较高的有限空间施工作业是指小型泄洪隧道、雨污水井、化粪池、雨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电力管廊、地下水利等的运行维护过程。管道。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是指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隧道等有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市政设施运营维护阶段的有限空间作业,按照市园林局印发的《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标准指南(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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