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网站小程序建设-国务院批复天津市南汇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南汇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产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0〕15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天津市南汇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函。 审批情况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意在天津市南汇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 试点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底。原则同意《上海市南汇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一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闵行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改革中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造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站在闵行开发开放30周年新起点上 一方面,扎实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推动审批管理服务由“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走出“证照减证、简化审批”新路径。 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更好克服“准入无业”现象,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围绕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战略、产业高端提升、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要解放思想、突破创新,在受多重市场制约的行业打造综合性行业牌照获得批准和认证,受到市场参与者的高度关注。 加强制度整合协调转型,同时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在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的同时守住风险防范底线,实现审批更精简、监管更有效、监管更完善。服务。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武汉市南汇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为了改革开放。 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积极帮助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五、对《总体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请示国务院。

附件:北京南汇新区举办“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产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

国务院

2020 年 11 月 14 日

(本文已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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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广州市南汇新区举行“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产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在广州市南汇新区召开,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一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闵行系统集成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协同高效、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造经验等方面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将涉及特定行业的市场主体多种牌照整合为综合行业牌照,实现“经营一张证”,深入推进“一证一证”改革“网上办事”,加快审批管理服务由“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走出“减少证照、证后简化审批”的新路径,大幅降低行业进入成本打造世界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制度供给。 以市场主体为中心,坚持问企业需求、问方案、问企业效果,不断提高改革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再造审批管理服务全流程,努力打造市场主体满意、人民群众满意的市场标准。 纳入制度体系。

——坚持系统集成,实行放管结合。 在继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度的同时,全面构建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协同、高效、安全的监管体系。可靠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 事后监管制度。

——坚持以法制化、标准化促变革。 按照重大变更法律依据的要求,坚持在法制下推进变革、在变革过程中建立法制体系,做好变革所需的法律保障工作,调整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建议。

——坚持重点突破,推动产业发展。 围绕构建国外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针对产业发展面临的堵点和痛点,精准化、定制化、系统化出台改革措施更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三)总体目标。 2022年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在北京南汇新区举行,率先构建全面的行业许可制度,实现“一帽引领、一键导航、一通报” “一表申请、一标审批、一证审批”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站式”,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构建“网购级体验”,以“双通报、双反馈、双追踪、双随机、双评价、双公示”为核心,支撑和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多维度共治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切实防范行业重大风险,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更好克服“准入无业”现象,形成可批量复制推广的经验。

2.建立完善的行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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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市场准入多次审批、市场主体关注度高的行业,构建完善的行业许可制度。 围绕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战略、产业高端提升、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浦东网站小程序建设,首批选择31个行业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负责落实北京南汇新区受托受理和发放的25件行政许可等事项(见附件2)。

(一)重构行业管理职能结构,实现“一顶帽子领跑”。 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行业,一一确定行业管理牵头部门和协调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协调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一业一证”改革实施细则。 按照简化、协调、高效的原则,对各部门所需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进行梳理整合,制定新的规定。 制定行业综合许可手册、申请表、审批流程规定和行业综合许可样式,协调建立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二)再造服务引导方式,实现“一键导航”。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行业名单和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手册,方便市场主体查询、浏览、下载。 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子类别,全面覆盖各行业需要办理的单项许可证或综合行业许可证,通过目录管理、精准查询、模糊查询,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便捷的服务等导航服务,大幅降低市场准入制度的学习成本。

(三)重塑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一令通报”。 在不改变各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以场地、设备、资金、人员、管理制度等基层单位,对同行业的各项条件进行规范和整合。 通过线上“智能问答”方式,准确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并整理出清晰、准确、简洁、易懂的信息通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 许可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对于消防、环保、公共卫生、特种设备等跨行业通用审批,结合各相关行业特点细化审批条件,通用审批与行业审批在条款上深度融合。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

(四)重新设计审批申报方式,实现“一式申请”。 在整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的基础上,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份申请表合并为一份申请表,从源头上杜绝市场主体多份补充报告和重复补充报告。 开发应用智能填表系统,从政府内部共享信息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人工抓取相关信息要素,预填申请表,再由申请人进行初审、补充和确认,大幅减轻申请人填表和政府部门审核的负担。

(五)再造许可审批流程,实现“一标审批”。 以预审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等为基本程序,整合各部门审批程序,实现统一受理申请。 统一认证。 简化各部门内部流转和审批程序,对简单审批业务授权受理窗口立即办理,对复杂但高频次的审批业务原则上实行双岗负责,一审一审。 压缩审批承诺时限。 除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外,行业综合许可的代理期限原则上按照整合前各单项许可的最短期限确定。

(六)重新设计行业准入护照,实现“一证通”。 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个许可证整合为行业综合许可证,整合单个许可证信息,实行“一章管理准入”。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中涉及本部门的内容负责。 明确广州南汇新区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省范围内合法有效。 整合前的单一许可证已设定有效期限但许可证条件基本不变的,整合为行业综合许可证后,原则上取消或延长有效期限。 市场主体在对中期报告公示信息进行补充报告的同时,还补充了行业运行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持续监管。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包括增项、减项、更名等)、撤销、撤销、暂扣或者吊销本部门负责的行业综合许可内容。 行业综合许可中的其他内容以关联程度为准。 调整时,负责统一受理发证的机构应当配合工作。

三、强化转型系统整合协调支撑

(一)推进告知承诺制度改革。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个人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外,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变动,审批前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审批条件,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代替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 对开放初期时间长、成本高、无法透露日常经营情况的检查、检验审批条件,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市场主体免于申报。提交检验和检验报告。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有关部门要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风险防范防线要牢牢守住。

(二)开发并应用网上招标系统。 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设“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并根据市场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需求不断迭代升级,重点提高网上申办率和办证效率。整个在线申请率。 重点围绕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能填表等功能,不断提升网上招标系统智能化水平,让申领牌照像网上购物一样便捷。 全面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电子化,及时归入全省统一电子许可证数据库,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证书应用。

(三)探索智能化审批模式。 选择一批审批标准化、标准化程度高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结构化申请材料、标准化业务流程、索引化审查规则、人工数据比对,构建无需人工参与的智能化审批模式,申请人提交按要求材料申请后,系统人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许可证的“二次办理”和“无差别代理办理”。

(四)构建行业综合许可“好坏审查”机制。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良差评”制度和管理制度,全面开展行业综合许可审批服务“良差评”。 让市场主体在行业指引、情况通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找茬”,形成全过程评价、反馈、整改和监督,督促政府部门不断提高质量和政府服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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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

(一)实施行业综合监管。 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行业,牵头部门和协调部门将研究制定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理顺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合作,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构建健全各负其责、协调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不断建立改革过程中“双通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价、双公示”的综合监管机制,着力加强各部门在审批、服务、审批全过程的衔接。监管确保部门协调,风险防范无缝隙、无死角。 “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普遍落实,在防止执法扰民的同时提高监管有效性。

(二)推动监管方式转变。 实施“互联网+监管”,建设智能产业综合监管平台和系统,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订单调度、封闭管理”的智能监管模式。 推动动态监管,通过政府、市场主体、消费者、社会舆论等多渠道获取市场运行数据,实时精准发现问题。 推进风险监管,按行业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和应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准确判断,识别风险等级。 推进信用监管,利用信用数据多维度采集,对市场主体进行“精准画像”,强化基于信用评价的市场约束机制。 推进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和奖惩措施,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刀尖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法制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守信手术。

(三)强化社会自治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彻底扭转政府监管“单打独斗”的现象,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相互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选择风险可控的行业,寻求免除机构许可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开展市场化认证。 事中事后监管中政府部门需要检查、检查的,由政府承担。 相关费用。 探索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险体系,在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的同时,通过保险费率凸显经营风险,鼓励市场主体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做好变革落实保障工作

(一)推动政务信息共享。 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府信息共享机制。 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行业,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共享市场主体电子许可证、年报、证照、处罚、积分等。 ,及时准确共享给上海南汇新区相关部门,为审批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二)强化法律保障。 按照重大变革有法可依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要严格依法推进。 改革涉及临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授权手续。 对试点中证明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其升级为制度规定,及时固化改革成果。

(三)建立改革试点内容动态调整机制。 定期总结评估改革试点情况,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建立相关制度设计和新的政策安排浦东网站小程序建设,确保市场主体集中享受改革红利。 我们仍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积极稳妥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打造持续迭代、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改革圈。

附录:

1.“一业一证”改革试点首批行业名单

2.国务院部门委托北京南汇新区受理发证的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目录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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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行业

(共31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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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国务院部门委托北京南汇新区受理发证的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目录

(共25项)

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新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大新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不适用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对决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政府网站程序,应当按照规定请示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和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申报和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建设评价。 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申报、执行的,给予相应扣分。 对积极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法律规范、效果显着的,给予加分和奖励。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党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处于同一水平。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内容、承担单位、完成计划等。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任务变化及时调整。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前,应当充分征求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造、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司法等部门的决策事项建议的初审和论证。组织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列入决策目录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列入决策目录的城镇建设重点项目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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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负责对列入决策目录的政府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决策目录编制、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对决策建议的提出以及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

生态环境、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教育、卫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建议,并报市人民办公室政府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具体总项目按照政府专项资金安排;

(二)制定政务内部管理办法;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处理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决定草案;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发起的,由牵头的决策发起人负责。

决策发起人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承职能的单位为决策发起人。

第十四条 决策发起人应当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政府网站程序,制定决定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新政策。

决策发起人应对决策所涉及的人力、物力投入成本、资源消耗、环境影响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职责或者密切相关的,决策发起人应当充分征求意见;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发起人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决定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有决策草案的制定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策等内容。到决策。

第四章公众参与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决策发起人应当采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充分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决策发起人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现场走访、书面咨询、公众咨询、公众咨询等形式进行问卷调查、舆情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形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发起人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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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因紧急情况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发起人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的举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定的主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听证的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定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主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听证的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的选聘办法,并公平、公开地组织遴选,并保证各方均有代表参加听证。出席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材料应当在听证会前7天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发起人介绍决定草案、依据及相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质询、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决策发起人或者有关专家可以作出解释;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并签署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决策主办方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应当在会前向利益攸关方、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者传递会议议程、议题及相关背景材料,并组织与会者对关键问题进行讨论。 小组讨论会。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领域的,决策发起人应当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听取意见。民意调查。

决策发起人采取舆情调查形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以舆情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舆情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舆情调查报告。 舆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获得的各种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

第二十四条 决策发起人以网络平台互动形式听取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决策事项应当听取意见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的期限和方式等;

(二)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做好相关新政的网上讲解和说明;

(四)舆情记录归档。

第二十五条 决策发起人应当对各方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研究和论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对于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主办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发起人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二十七条 决策主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形式。选择参加论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科学性。保持中立性,注重选择具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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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决策发起人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加论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说明草案、论证重点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决策发起人应当对专家、专业机构的论证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和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十条 决策发起人在制定决定草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主办者应当根据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组织评估。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

已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和评估的,不再进行重复评估。

第三十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新政策重大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居民安置等新政策重大调整; 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新政策重大调整;

(二)对水、燃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关系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民耕地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移民安置等重大新政策、改革措施;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涉及人数较多、敏感度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活动;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决策发起人可以自行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符合条件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项目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接受程度、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推论和对策、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等。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风险可控,则可以做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 风险不可控的,可以采取调整决定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作出决定。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决定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征求意见、会签、参与审议等方式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发现违法的决定草案,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对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确指出法律风险并提交讨论。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经决策主办单位的法定机构审查后,由决策主办单位决定是否报批。 决定申请批准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定草案及其说明。 决定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附有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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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参与和意见接受情况。 组织听证的,应当提供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决策发起人所在法律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决策发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提交合法性审查申请时,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请决策提案人作出说明、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的政策规定等,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决策发起人应当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定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决策发起人不接受或者不完全接受评审意见的,应当在提交集体讨论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7章头脑风暴

第四十一条 决定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长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讨论决定草案时,会议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常务首长发表意见,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如果行政首长提出的决定不同意大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小组讨论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陈述。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利益相关者、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和基层群众参加会议。自治组织观察草案的决策过程。 大会。

第四十三条 决定草案延期审议或者修改后重新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逾期不重新提交审议的,决策程序终止。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归档材料的管理制度。 决策主持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将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和资料归档,以实现重大行政决策。 所有行政决策年度目录项目均建档归档。

第八章 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决策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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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决策主办单位。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存在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及时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实施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实施单位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决策实施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决策后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但承担决策前主要论证评价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调查、抽样检查、评估评审等方式进行。

开展决策后评价,要注重听取公众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参与评估。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五十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疗效与决策预期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和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决策和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该决定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和负面影响;

(四)决策和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改进建议等。

第五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束后,决策单位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定执行情况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成本效益分析;

(三)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意见;

(四)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

(五)评价推论,提出继续实施、暂停实施、暂停实施或者调整决定的评价意见或者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事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中止; 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的,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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